冒充运维人员入侵政务系统,四人倒卖公民隐私信息终落网
本案警示:任何以“技术手段”为名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被告人冒充系统管理员骗取账号密码,已严重违反《刑法》第253条之一。即使未直接接触数据,提供关键入口(如账号密码)亦属主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律红线不容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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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警示:任何以“技术手段”为名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被告人冒充系统管理员骗取账号密码,已严重违反《刑法》第253条之一。即使未直接接触数据,提供关键入口(如账号密码)亦属主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律红线不容试探!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对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及范畴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某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将非法获取来的公民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某A的行为构成侵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A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某A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某A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8民初236号 案由 :民事>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某A,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